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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07-03查看:78次


各市(企业)教育局(教育处),公安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00号)精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含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亲子园等)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九日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辖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 、“艺术”等字样。

  第六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
  (四)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 当地县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文件;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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